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瀏覽次數:5145 發布日期:2015-9-11
來源:http:///news_show_435.html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管理工作,提高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活動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是指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有的基本條件和能力。
本辦法所稱的認定,是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基本條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實施的評價和承認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以及對其實施的資質認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質檢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統一規范、有利于檢測資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評審、評價、認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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