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二)
瀏覽次數:5101 發布日期:2015-9-11
來源:http:///news_show_439.html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二)
第三章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基本條件與能力
第十三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從事特殊產品的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其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
第十五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其工作環境應當保證檢測、校準和檢查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準確。
第十六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備正確進行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所需要的并且能夠獨立調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動的檢測、校準和檢查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建立能夠保證其公正性、獨立性和與其承擔的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范圍相適應的質量體系,按照認定基本規范或者標準制定相應的質量體系文件并有效實施。
第四章 資質認定程序
第十八條 國家級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實施;地方級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地方質檢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 國家認監委依據相關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證書和標志,并公布實施。
第二十條 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程序:
(一)申請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根據需要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質檢部門(以下簡稱受理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受理人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三)受理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根據需要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評審,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作出批準的期限內;
(四)受理人應當自技術評審完結之日起20日內,根據技術評審結果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資質認定證書,并準許其使用資質認定標志;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取得資質認定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名錄,以及計量認證項目、授權檢驗的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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