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擬出臺勞動爭議案新司法解釋
法制網北京6月29日訊 記者 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明確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臺港澳居民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但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以此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共計18個條文,重點規范了競業限制條款具體內容和經濟補償標準,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否支付賠償金,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臺港澳居民在中國大陸境內發生勞動爭議后如何解決等問題。
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勞動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通過“末位淘汰”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者:袁定波)